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7年8月9日
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培育、引进高水平职业体育队伍,打造一流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根据《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3号)和《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对象为:
(一)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和排球职业体育俱乐部;
(二)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和帆船等职业体育俱乐部。
第三条 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奖励对象为:
(一)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国际职业联赛或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取得前四名成绩的;
(二)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全国比赛取得优秀成绩晋级参加全国职业联赛,或由较次级别的职业联赛晋级较高级别的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职业体育俱乐部。
第二章 资助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的标准为:
(一)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和排球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投入和名次等,专项资金可给予资助。其中,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2500万元的资助;参加其他级别全国职业联赛的,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助。
(二)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和帆船等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参加职业联赛或赛事等级、投入和名次等,专项资金可给予每赛季或每年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奖励的标准为:
(一)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和羽毛球国际职业联赛或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取得冠军成绩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和投入等,专项资金可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取得亚军成绩的,可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取得季军成绩的(不决出季军的,第三名和第四名视为季军),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取得第四名成绩的,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参加全国比赛取得优秀成绩晋级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投入等,专项资金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市文体旅游局定期通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等媒体发布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申请指南。申报单位登陆“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职业体育俱乐部基本情况介绍和经费投入报告。
(三)职业体育俱乐部参赛及获奖情况。
(四)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文体旅游局自收到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给予正式受理;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对审核合格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项目,市文体旅游局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申请材料的主要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查。经审核发现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取消申请资格。
第九条 市文体旅游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对经审计合格的申请单位组织现场考察,主要评估申请单位的状况,包含下列内容:
(一)实地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吻合程度,申请单位与申报项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使用主要参赛器材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等。
(二)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运动员和教练的水平和地位,参赛情况及成绩,训练场地、参赛器材、体能康复等保障情况,后备人才培养和运动员输送情况,运营团队的股权结构、管理机制等。
(三)申请单位宣传推广、品牌建设及发展规划。
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3名或以上。考察后应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报告并签名。奖励申请可免于现场考察。
第十条 市文体旅游局在现场考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通过现场考察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
(二)教练和运动员的行业地位和水平。
(三)宣传推广和品牌建设。
(四)后备人才培养和运动员输送。
(五)运营团队的专业水平及管理水平。
(六)未来3年的发展规划和投入情况。
(七)俱乐部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为5—7人,应包含产业、财务、资金管理等类别的专家,从市体育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对于经现场考察、专家评审会评审的资助申请单位,按照现场考察评分和专家评审会评分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奖励申请可免于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市文体旅游局参考申请单位综合得分,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提出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计划。资助奖励计划包括受资助奖励单位名单及资助奖励金额等意见。资助额度不超过拟资助单位经审计实际投入的50%。
经市政府同意引进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由市文体旅游局按照所签署合同约定的金额,直接纳入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市文体旅游局应将拟资助奖励的单位及项目送相关部门核查是否存在重复资助和重大违法行为的问题。对不存在问题的拟资助奖励单位及项目提交市体育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体旅游局受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结果,下达资助奖励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未通过项目名称及原因。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的方式进行封闭管理。
获事前资助的单位应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在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名录中自行选择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助计划和资金使用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获事前资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资金使用合同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不得变更,并专门设立会计明细科目分项目核算资金使用情况。
市文体旅游局委托监管银行对获事前资助的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监管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条件,对受监管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发现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文体旅游局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十七条 被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获事前资助的单位应报告市文体旅游局,将开支剩余后的资助资金归还市财政,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获事前资助的单位在资助赛季结束后,应向市文体旅游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文体旅游局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资金使用合同文本约定内容为依据,对项目进行验收审计。市文体旅游局视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情况,通知监管银行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获事后资助和奖励的单位,由市文体旅游局直接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受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专家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文体旅游局常年组织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事中和事后综合效益评价。综合效益评价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项目验收审计报告一起作为申请人再次申报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市文体旅游局确认后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将其行为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须报市财政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2016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深文体旅〔2016〕3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