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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27 标签: 实体经济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7日

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和效率,缓解当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优惠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为辖内银行增加更多低成本资金。确保“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2018年“两权”抵押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确保深度贫困地区每年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区贷款平均增速。

二、强化对重大战略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债委会机制的作用,实行联合授信管理。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优先支持机制,在规划年度贷款目标时,优先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四大战略”和“三大攻坚战”;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时效性强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审批和放款。

三、落实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进一步拓宽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覆盖范围,将目前小企业法人贷款的风险补偿优惠和支持政策扩大到个人经营性贷款中的小企业主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和放宽不良容忍度政策进一步扩大到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精准扶贫贷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审批实行单独管理和业绩专项考评,重点向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分散、融资满足度相对不足的小微企业倾斜。

四、创新信贷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核心(重点)企业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聚焦供应链融资,充分发挥核心(重点)企业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的优势,为核心(重点)企业上下游供应链小微企业提供增信增资服务。扩大抵(质)押资产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专利权、购买服务协议、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应收账款、存货及仓单抵(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贷款业务,提高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折扣比例。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探索利用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土地综合整治。

五、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绿色债券、创新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券等国家重点支持的专项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鼓励区内上市企业收购兼并同行业优质企业和资产。对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金融机构为广西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金额的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完善“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制度。2018年9月30日前,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4321”业务考核办法。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4321”尽职免责指引。

七、建立企业转贷应急体系。鼓励各设区市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

八、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保险服务水平。降低深度贫困地区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费率,该费率可在向监管部门报备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深度贫困地区需求开发费率低廉、保障充分的一揽子保险产品或组合式保险产品。

九、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相关政策法规,落实信贷“七不准”和服务收费“四公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查核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清单在营业场所公布,并鼓励在公众信息网公布。

十、进一步减费让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等6项收费。推进在桂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减免1—2项收费项目。

十一、规范融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018年12月31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一次对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公证、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中介机构收费不入账、中介机构向金融机构员工利益输送等套利行为。

十二、改革信贷审批流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针对同一类型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信贷专业化分类、批量化营销、标准化审贷、差异化授权机制。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

十三、推动信贷限时承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按照业务类别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向客户作出明确承诺;对未达到授信条件的客户,要在承诺时限内告知客户。2018年9月30日前,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信贷限时承诺制度。

十四、实现动产抵押登记“一次办结”服务。2018年12月31日前,推动动产抵押登记电子化办理,并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实现“一次办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十五、完善融资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12月31日前,在广西金融信息交互平台“融资项目库”增加招商项目、乡村振兴项目、南向通道项目等融资需求信息,推进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信息共享、精准对接。

十六、加强考核引导。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的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在桂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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