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信访制度改革精神,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厘清环境信访受理范围,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结合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环保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环保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9日
附件
上海市环保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第一部分环保业务类
内容: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举报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
序号内容
1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辐射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本清单第四部分除外)
2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3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资料。
法定途径:由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序号内容
1举报企业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自(试)生产。
2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
3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
法定途径:由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对其中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三、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
序号内容
1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2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法定途径:由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
四、申请公开环保部门政府信息。
法定途径:环保部门引导其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
五、应环保部门邀请提出意见建议。
序号内容
1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资质审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主张权利。
2优秀人才评定等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邀请公众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
3在制(修)订环境保护条例、标准、规划等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4在其他临时专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
法定途径:对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由公示机构导入行政许可、资质管理、规章制订、标准制订程序办理,或者按公示约定的方式办理。
对非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作为建议转负责该项工作的机构参考。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制订程序办法》等。
第二部分复议诉讼类
内容: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且符合复议申请或诉讼条件的,引导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一、不服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内容
1环保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过程中,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
2环保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认为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变更、撤销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
法定途径: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
二、不服环保部门履责答复。
序号内容
1对环保部门的履责答复不服,要求复议、诉讼的。
法定途径: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
三、其他
序号内容
1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法定途径:以上事项,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途径提出请求或者申诉。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第三部分信访类
内容:对环保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一、反映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序号内容
1反映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环保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环保部门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4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企业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5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6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法定途径: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其中,反映工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法》等。
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序号内容
1对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环保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法定途径: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等。
三、咨询
序号内容法定途径:
1咨询环保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或者行政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的。导入业务工作或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2咨询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含义。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经法规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启动解释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向信访人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但此类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效力。
3认为当地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复
4认为当地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有误,在履职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司法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诉讼、上诉等途径申诉。
法律依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
第四部分非环保部门职能类
内容:前述三部分以外,与保护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一、水污染
序号内容法定途径法律法规
1河道黑臭水务部门《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等
2餐饮废水市容环卫部门《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等
3下水道阻塞外溢水务部门《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等
4洗车污水市容环卫部门
城管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
5菜场宰杀畜禽鱼类污水外溢市容环卫部门
水务部门《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等
6海洋环境海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等
二、大气污染
序号内容法定途径法律法规
1机动车冒黑烟公安部门《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等
2船舶冒黑烟海事部门《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等
3无证无照的餐饮单位食药监部门
工商部门
城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等
4店外或露天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城管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等
5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城管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等
6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城管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等
7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8道路运输、堆场作业、露天仓库等产生扬尘城管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等
9港口、码头及其堆场扬尘交通管理部门《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等
10燃放烟花爆竹公安部门《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等
11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城管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等
12经营性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城管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等
三、噪声污染
序号内容法定途径法律法规
1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施工的噪声污染城管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等
2违规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城管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等
3商业经营活动、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公安部门《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等
4家庭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公安部门《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等
5室内装修噪声公安部门《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等
6机动车噪声公安部门《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等
7铁路机车噪声铁路部门《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等
8机动船舶噪声港务部门《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等
9高速公路、高架、轻轨等道路噪声公安部门《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等
10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被标识为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交通管理部门《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等
11既有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排放噪声房屋管理部门配合街镇和相关部门协调《上海市环保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1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城管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等
四、固体废物污染
序号内容法定途径法律法规
1生活垃圾堆放市容环卫部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2建筑垃圾堆放市容环卫部门
3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城管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等
五、光污染
序号内容法定途径法律法规
1灯箱、广告市容环卫部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等
2建筑工地照明建设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四条等
3玻璃幕墙建设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四条等
六、辐射环境
序号内容法定途径法律法规
1信号干扰无线电管理
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通信基站
的选址无线电管理
部门《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等
3电力架空线、变电站等输变电设施的选址发改部门、
规划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七、其他
序号内容法定途径法律法规
1举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建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水产饵料,建议发展绿色农业。农业部门《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等
2举报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森林等行为。提出保护野生动植物、湿地等建议。农业部门《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防沙治沙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
3发展新能源、防治能源消耗产生的污染发改部门《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4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者给予补偿。工业管理部门《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5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媒体等
6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等)。媒体等
注:1、受篇幅所限,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的信访问题。
2、本清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本市法律法规梳理而成。由于各区行政机构设置不同,某些信访问题的主管部门可能与本清单不一致。
3、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可能发生变化。
分类导入法定途径说明
一、对环保业务类事项,由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导入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调解、信息公开等途径处理。对举报企业违法排污、违反“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结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工作处理;反映中介机构未按规范、标准从事监测、评价业务的,由负责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所涉项目行政许可的环境保护部门纳入业务工作处理;要求排污单位赔偿环境污染损失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可以通过公开信息解疑释惑的,由制作信息的环境保护部门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信息。
二、对复议诉讼类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调解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告知信访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对信访类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申诉求决、检举类事项,由被反映单位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核实,或者由其责成被反映单位自行调查核实并报告结果,由调查核实的环境保护部门答复信访人。对检举环保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对信访人所提批评意见,在调查核实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属于本部门职能、符合政策法规、具备实施条件的建议予以采纳。
四、对非环保部门职能类事项,引导群众向当地主管部门、政府信访机构反映,并说明理由。群众反映“大环保”问题的同时,反映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能内容的,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受理该部分内容。对技术(设备)论证(鉴定)、专利转让、推广等非政府职能的事项,引导群众按市场机制寻求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