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十三五”上海民政科研基地运作管理,促进科研基地与民政业务深度对接,制定《“十三五”上海民政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8日
“十三五”上海民政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民政科研基地作用,推进民政“十三五”规划指标落实,根据《上海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上海市民政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上海民政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日常运作及管理。
第二章 设立
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设立应当经过遴选。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社会组织、高校下属的学院和研究机构、科研机构下属的研究所皆可参与遴选。
第五条 参选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一)在民政科研领域有扎实的研究基础;
(二)有科研领军人物;
(三)有专业的科研团队。
第六条 科研基地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成立。
第七条 科研基地的研究工作应当围绕民政主要业务开展。
具体研究领域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社会服务、国防保障及民政系统党建、财务、宣传、队伍建设、局属单位发展等自身建设内容。
第八条 科研基地开展研究工作,应聚焦上海民政事业的重大创新突破、中心任务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具体研究角度包括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立法研究、政策制定研究、标准制定研究、试点跟踪研究、评估研究、公共话题研究及国际比较研究等。
第三章 科研基地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科研基地应当参加全市民政年度工作会议及相关业务领域年度工作会议,及时了解上海民政工作发展的最新动向。
第十条 科研基地应当参与民政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和后期评估工作,参与民政重要政策的研究和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应当参与民政“十三五”规划评估,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科研基地应当以观察员身份跟踪民政事业发展,每年向市民政局提交一份第三方观察报告,针对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和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可以优先获得民政立项课题的相关信息,民政立项课题需要合作研究时,科研基地可以被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经市民政局向有关方面推介后,应积极发挥作用,推动上海民政工作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基地专家以科研基地名义,通过期刊、杂志、报纸及新媒体等,讲解民政政策,宣传上海民政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办公室和科研中心是科研基地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科研基地的设立、评估、撤销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通过简报、学术会议、工作统计等机制,加强科研基地的交流和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基地工作会议,集中研讨基地建设有关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各相关单位是科研基地的对口联系部门,负责与科研基地的工作对接和日常联络。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各相关单位原则上安排一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科研基地应指定一名学术带头人或专职人员担任联络员,共同负责双方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与科研基地的沟通,通过座谈、研讨、合作调研、定期例会等形式,强化工作对接。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各相关单位可通过组织开展实习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科研基地的人员交流。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各相关单位在研究、制定重要政策的过程中,应主动邀请科研基地参与,积极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各相关单位应认真研究科研基地递交的观察报告,及时吸纳基地专家的建设性意见,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相关科研基地。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应将科研基地运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用于科研基地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基地提交的观察报告等工作成果,市民政局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科研基地向所属高校、科研机构及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合作研究经费,共同推动民政科研基地发展。
第六章 注意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经市民政局同意,科研基地及其人员不得外传相关涉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数据和文件等。
第二十八条 科研基地人员在其他场合引用基地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时,应秉持善意且谨慎的原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