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242号)经评估,需修订后继续实施。经2015年11月19日第4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名称调整为《关于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管理的工作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以下简称排水泵站)设施的规划管理,完善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确保本市排水泵站用地和设施按规划实施,预防洪涝灾害,保障城市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排水泵站设施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划编制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雨、污水排水系统专项规划和地区发展需求,合理制定本市排水泵站设施布局规划,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排水泵站选址原则
排水泵站的选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排水泵站设施布局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1.雨水泵站宜靠近江、河等水系设置;
2.泵站的出入口宜沿城市次干道及以下等级道路设置;
3.结合城市公共绿地布局设置;
4.征询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用地规模
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等有
关规定,新建排水泵站的建设用地应遵循节约用地原则,并按照以下指标予以控制:
雨水泵站 | 建设规模(立方米/秒) | |||||||
1~5 | 5~10 | 10~20 | 20~30 | |||||
用地指标 (平方米) | 800~2240 | 2240~3360 | 3360~4480 | 4480~5600 | ||||
污水泵站 | 建设规模(万立方米/日) | |||||||
1~5 | 5~10 | 10~20 | 20~50 | 50~100 | ||||
用地指标 (平方米) | 800~1000 | 1000~1500 | 1500~2000 | 2000~2700 | 2700~4700 |
注:1.用地指标是指按生产规模及必须的配套管理设施(如辅助间、变电室)和环境要求的用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设计秒流量计,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设计日处理水量计。
3.雨水泵站建设规模大于30立方米/秒的,应通过规划、节地论证等环节综合确定。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乘系数1.1。
5.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6.中心城内采用表中下限,郊区可用中值,不可超过上限。
7.排水泵站的附属建筑一般包括管理用房(含控制室)和变配电间,建筑面积控制在100~300平方米;系统运营维护的管理用房另计。
四、排水泵站建设规划管理要求
(一)退让距离控制
排水泵站退让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执行:
1.基地退让黄浦江岸线距离不小于50米;
2.基地退让苏州河蓝线距离不小于20米;
3.基地退让一般河道蓝线距离不小于10米;
4.建筑退让基地边界距离不小于5米。
(二)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控制
要严格控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排水泵站建筑(设施)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除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标准外,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设施(如除臭曝气装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住宅、学校、幼托、医院等建筑的距离不小于50米;
2.与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20米;
3.征求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布置形式
沿黄浦江、苏州河、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以及结合大型绿地建设的排水泵站,宜采用地下设置的布置形式。
周边是绿地的,排水泵站的内部绿化应与周边绿化统一设计。排水泵站的地面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六、项目审批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排水泵站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原《关于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242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