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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水务局等 发布日期:2015-12-24 标签: 行政审批

局各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务、海洋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经2015年12月21日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5年12月24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了规范水务、海洋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办理行政审批需要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审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负责水务、海洋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服务机构的选择)

受理中心根据《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不少于5家专业服务机构,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评审工作。专业服务机构每两年综合评定一次。

第五条(服务机构的条件)

入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水务、海洋相关专业工程咨询资质;

(二)具有相关业务经历,且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合同签订和委托单)

受理中心应当与入选的专业服务机构签订《行政审批事项评审委托协议》,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评审委托协议》、拟委托评审事项专业特点、回避条款以及入选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和以往工作业绩等,出具具体评审事项委托单,明确委托评审的内容、重点、要求以及完成时限。

第七条(回避原则)

委托评审任务实行回避原则。承担或者参与某一行政审批事项前期研究工作,或者与项目单位、前期研究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费用结算)

委托评审费用具体由受理中心根据委托协议、委托单与专业服务机构按季结算。

承担评审任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委托部门经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条(业务开展)

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行政审批事项评审委托协议》的要求,按时完成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评审专家应当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相关专家库中选择。

第十条(评审报告)

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评审报告:

(一)科学全面的概括项目情况、专家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二)格式规范,基本信息完整;

(三)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专业服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或者受理中心可以采取通报、解除委托协议等措施,并提请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一)无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违规泄漏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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