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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7-12-25 标签: 旅游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局文化、体育、旅游领域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7年12月25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文化、体育、旅游领域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明确重点产业项目申报条件和遴选程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体旅游局)组织遴选文化、体育、旅游类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但不含总部项目。

第三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认定的、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业项目:

(一)《财富》杂志近3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近3年联合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在深圳市投资的项目;

(二)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近3年联合发布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在深圳市投资的项目;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园区)在深圳市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国际游乐园及景点协会(IAAPA)近3年公布的全球旅游景区集团前十名企业在深圳市投资的大型旅游项目;

(三)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文化示范项目(重大文化项目)、重点体育项目;国家主管部门近3年评定的全国前十旅游企业投资的项目;

(四)在深圳市落地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

(五)市政府审定的其他项目。

产业项目同时符合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和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条件的,也可以由各区(新区)组织遴选。

第五条 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属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7—2020)》和市政府出台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确定的体育产业项目,经营性景区项目;

(二)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产业;

(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体育产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旅游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60亿元,且取得土地使用权2年内投资不低于总投资额的30%。

第六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程序后,可以列入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范围:

(一)在文体旅游业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产业项目;

(二)填补我市产业发展空白的新产业项目。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请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申报表(2份,并提供电子版);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

(四)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向市文体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进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

市文体旅游局受理申请后,书面征求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并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市文体旅游局在收到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阶段可以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初步审查时限。

第九条 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市文体旅游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初步审查通过的,由市文体旅游局会同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拟定遴选方案草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法制部门等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

(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

(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业准入条件;

(二)投产时间;

(三)投资强度;

(四)产出效率;

(五)节能环保;

(六)股权变更约束及退出机制;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市文体旅游局根据遴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对遴选方案进行完善,并会同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设置竞买资格条件。

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竞买资格条件报遴选小组办公室,遴选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遴选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经遴选小组审定为重点产业项目的,由市文体旅游局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及深圳政府在线等网站公示(涉密项目脱密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市文体旅游局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如有重大变更应当按照程序报遴选小组审定。

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竞买资格条件未经遴选小组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市文体旅游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妥善处理的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连同竞买资格条件一并转土地供应部门组织土地供应。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期内,市文体旅游局对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竞买申请人进行竞买资格审查。项目用地成交后,由辖区政府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与市文体旅游局共同做好项目后续监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将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报市文体旅游局备案的,市文体旅游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并反馈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各区报送备案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未明确是否允许通过股权变更方式变通转让产业用地的,在出具备案意见时应当要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予以明确。

各区报送备案的产业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项目的,市文体旅游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各区书面反馈不予受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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