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7年8月9日
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打造高端体育赛事品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力的体育赛事,根据《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3号)和《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在本市举办高端体育赛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高端体育赛事的资助原则上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对确定在本市连续举办3届以上(含3届)的高端体育赛事可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高端体育赛事资助的标准为:
(一)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确定在本市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专项资金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500万元的办赛资助。
(二)在本市举办的国际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可给予每次不超过800万元的办赛资助。
(三)在本市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资助。
(四)在本市举办的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可给予每次不超过300万元的办赛资助。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并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按照向社会发布实施的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评审细则,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审计、评分后,根据前款规定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拟资助项目经审计认定的办赛支出的50%。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五条 市文体旅游局定期通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等媒体发布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申请指南。申请单位须登陆“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申请表》。
(二)符合事前资助条件的,需提供赛事详细策划方案、经费预算、主办单位审核意见和往届赛事总结;其他需提供赛事总结、经费决算报告和主办单位审核意见。
(三)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文体旅游局自收到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给予正式受理;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对审核合格的高端体育赛事项目,市文体旅游局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申请材料的主要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取消申请资格。
第八条 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格的高端体育赛事项目,市文体旅游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包含下列内容:
(一)赛事等级。
(二)参赛队伍和运动员的世界排名、近年国际和国内比赛成绩、主力运动员上场情况。
(三)赛事冠军积分等级和排名。
(四)办赛经费支出、奖金占办赛经费支出比重。
(五)媒体宣传和赞助品牌商业价值。
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为5—7人,应包含产业、财务、资金管理等类别的专家,从市体育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依据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评审细则,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并签名。
第九条 市文体旅游局以相关审计报告和专家评分情况为依据,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提出给予高端体育赛事资助的分数线和资助比例分数线,形成资助计划。资助计划包括受资助单位名单及资助金额等意见。
市政府同意引进的高端体育赛事,由市文体旅游局按照所签署合同约定的资助金额,直接纳入资助计划。
第十条 市文体旅游局应将拟资助的单位及项目送相关部门核查是否存在重复资助和重大违法行为。对不存在问题的拟资助单位及项目提交市体育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体旅游局受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结果下达资助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未通过项目名称及原因。
第四章 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事前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的方式进行封闭管理。
获事前资助的单位应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在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名录中自行选择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助计划和资金使用合同的约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获事前资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资金使用合同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不得变更,并专门设立会计明细科目分项目核算资金使用情况。
市文体旅游局委托监管银行对获事前资助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监管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条件,对受监管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发现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文体旅游局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十四条 被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获事前资助的单位应报告市文体旅游局,将开支剩余后的资助资金归还市财政,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获事前资助的单位在赛事结束后,应向市文体旅游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市文体旅游局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资金使用合同文本约定内容为依据,对项目进行项目验收审计。市文体旅游局视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情况,通知监管银行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获事后资助的单位,由市文体旅游局直接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受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专家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文体旅游局常年组织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事中和事后综合效益评价。综合效益评价情况作为绩效评价情况的重要内容,和项目验收审计报告一起作为申请单位再次申报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市文体旅游局确认后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将其行为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须报市财政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2016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深文体旅〔2016〕3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