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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13 标签: 液化石油气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深圳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保障民生用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党政机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等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34号)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一个核心、两个重点、两个制度、三个监督”为总体思路,即以明确气瓶充装单位首负责任为改革核心,气瓶使用登记方式改革和气瓶检验监管方式改革为改革重点,建立气瓶安全溯源制度和气瓶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管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理顺气瓶安全各环节权责关系,健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气瓶安全监管改革试点,试点工作在液化石油气行业先行先试,待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其它气瓶。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瓶装气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助赔付为保障,质量抽检和信息化系统为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政府依法监管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

三、改革措施

(一)改革气瓶使用登记方式,构建以气瓶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管理机制。

气瓶的使用登记方式由逐只办理或者按批量办理,变更为以气瓶充装单位为对象的按单位办理。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并换领新的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证换发工作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使用登记证只载明允许使用的气瓶品种,具体的气瓶台账由气瓶充装单位自主登记、管理,其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种类、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历史登记数据进行全面清理,并定期将登记信息汇总到深圳市瓶装燃气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省质监局气瓶信息数据库。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唯一识别编号,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气瓶充装单位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包括气瓶充装单位的名称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气瓶信息涂敷工作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二)改革气瓶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气瓶定期检验质量监督抽检。

加大气瓶检验环节监管力度,由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全市气瓶定期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对于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检验,尚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到气瓶充装单位或者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现场抽样,重点检查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是否存在非法改造气瓶、翻新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对于气瓶充装单位在用的气瓶,到气瓶充装单位现场抽样,重点检查气瓶涂敷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存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规充装行为。

监督抽检自2018年起每年不定期实施,所需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依据监督抽检结果对气瓶充装单位和定期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市财政委配合)

(三)建立气瓶安全溯源制度,全面推行气瓶信息化管理。

依照“全市统一开发建设、各部门共同应用管理”原则,对接省质监局气瓶信息数据库,开发建设深圳市瓶装燃气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城市管理能力,推动智慧城市建设。气瓶充装单位和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气瓶登记、充装、检验以及瓶装燃气运输、储存、配送、消费等各环节,应用瓶装燃气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记录气瓶流转信息,实现气瓶信息全流程可追溯。全面推行瓶装燃气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电子标签,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装配电子标签。使用专用设备或手机APP软件扫描气瓶电子标签,可显示气瓶登记、检验、保险等基本信息。深圳市瓶装燃气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开发完成并投用。

为确保深圳市瓶装燃气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顺利建成投用,系统开发立项工作应当从快从简,系统开发以及后续维护、气瓶电子标签采购装配及充装设备相关改造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市住房建设局统筹牵头,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配合)

(四)建立公众气瓶事故统保制度,切实保障瓶装燃气消费者权益。

建立一方投保,多方受益,特别是瓶装燃气消费者受益的公众气瓶事故统保制度。在现有企业责任保险基础上,推出公众气瓶事故统保产品。引导气瓶充装单位购买公众气瓶事故统保险,提高自身气瓶安全事故救助赔付能力,切实保障瓶装燃气消费者权益和公众利益。

政府对购买保险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适当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为其2018年至2019年期间支付保费总额的30%,补贴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市财政委、市住房建设局、深圳保监局配合)

(五)明确气瓶充装单位首负责任,理顺气瓶安全权责关系。

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者。发生瓶装气体泄漏或者气瓶爆炸事故时,气瓶充装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事故处置和提供相关信息,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经投保公众气瓶事故统保险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通知保险人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市安监局负责,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

(六)发挥政府部门监管、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完善治理体系。

发挥政府部门综合监管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各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气瓶充装及气体经营、运输、配送、消费链条开展全链条多环节的对接执法。继续强化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运输单位的检查执法,严格实施市场退出制度和吊销许可证后的从业禁止性规定。加大气瓶及瓶装气体相关法规、常识安全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和公众安全用气意识。省质监局气瓶信息数据库和深圳市瓶装燃气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各相关政府部门全面开放,支撑相关执法需求。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倡导诚信守法的行业风尚。支持行业协会利用会员单位覆盖优势,开展面向公众的安全用气知识宣传。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并广泛宣传,及时核实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依托省质监局气瓶信息数据库和深圳市瓶装燃气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向瓶装燃气消费者提供气瓶充装、检验、配送、保险等信息查询服务,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利用省质监局“智慧质监”手机APP软件发布瓶装燃气消费者评价排名以及执法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质量安全可靠的瓶装燃气品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市安监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

四、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住建、城管、安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社会组织、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气瓶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待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后,适时推动其它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财政经费等问题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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