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老龄办、民政局:
社区老年人睦邻点(以下简称睦邻点)是指社区内邻近居住的老年人,依托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自觉发起、自愿参加、自主活动、自我服务的社区非正式组织形态。培育发展睦邻点是建设老年宜居社区、构建养老服务非正式照料体系的重要内容。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在总结部分区和街镇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现就培育发展本市社区老年人示范睦邻点(以下简称示范睦邻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发展睦邻点的重要意义
社区是老年人的生活家园。本市从2004年开始,在开展纯老家庭结对关爱行动、实施“老伙伴计划”等项目的过程中,逐步出现一些居民或非正式团体在小区楼组、村民小组层面利用自有住宅、闲置房屋开展睦邻点活动。到2016年底,全市各类睦邻点已达3000多个。这些睦邻点成为老年人生活互助和情感寄托的重要载体,也是本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生动实践。
2014年,上海市老龄办、民政局下发的《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推动邻里互助服务,推广社区“睦邻点”建设;2015年,上海市民政局等八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推广农村地区睦邻点建设。2016年,《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提出要发展非正式照料体系,并以睦邻点为依托构建“邻里互助圈”。2017年,《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将睦邻点作为“社区支持类服务设施”,并提出建设要求。
培育发展睦邻点有利于促进老年人参与和融入社区,增进邻里关系,满足“不离乡土、不离乡邻、不离乡音、不离乡情”的养老情结;有利于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实现“原居养老”提供触手可及的支持服务。培育发展示范睦邻点,旨在通过加强引导、树立标杆,为推进全市面上睦邻点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培育发展示范睦邻点的目标和原则
示范睦邻点建设以郊区为重点,兼顾中心城区,到2017年底,全市培育500家;到2020年底,全市不少于2000家。
示范睦邻点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自治。由居民自愿发起,成员自主加入,自我运行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睦邻点的自发性和民间性,保持其活力和稳定。
(二)因地制宜。根据所在社区的老年人需求、服务资源、经济状况、文化特色等要素,鼓励其多样化、多元化发展。
(三)邻里互助。鼓励低龄老年人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帮助高龄老年人,鼓励家属、社区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协同参与互助,促进非正式照料体系发展。
(四)政府引导。注重扶持与引导,促进睦邻点自我运行、分类发展,推动社区资源与睦邻点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三、示范睦邻点的基本要求
(一)主要成员要求
1.由所在社区的居民个人或非正式团体自愿发起。召集人相对稳定,由成员推举产生。
2.成员主要为邻近居住的老年人,人员相对稳定,一般在10-20人之间。其中,有能力和意愿参与社区活动的独居、纯老、高龄老年人一般不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40%。
(二)场所设施要求
1.场所主要由发起人(团队)、志愿者自愿提供,一般以自有住宅为主,也可由社会或街镇居村支持提供闲置的活动场地。
2.场所相对固定,活动场地使用面积不宜过小,一般不低于20平方米。郊区可适当增加活动面积。
3.场所应有基本装修,环境整洁卫生,方便老年人出入。有备餐功能的场所可设有厨房,有条件的可设室外活动场地,可进行安装扶手等适老化改造。
4.场所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等安全设备,以及防暑降温、冬季取暖等设施设备,水电煤等线路、管道和设备需定期检查。
(三)功能及活动要求
具备相对完整的睦邻互助功能,在推动老年人邻里社交、非正式照料及供需对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邻里社交方面。通过各类学习交流联谊活动,促进老年人增进交往、互相关爱、融入社区,为社区老年人建立新社交空间。根据成员需求,利用区域资源和成员特长,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活动频率每周一般不少于两次。活动内容可根据成员需求和实际条件,多样化设定。
2.非正式照料方面。针对睦邻点成员养老需求,以自助互助等方式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关爱等服务。提供助餐、助浴、洗涤、代办等一项或多项互助活动,解决成员的一些基本生活需求。
3.供需对接方面。对接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志愿者团队、家庭等资源,成为养老服务咨询代办、志愿和公益服务配送、服务需求传递的站点,为老服务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宣传窗口。
(四)内部管理要求
1.由发起人(团队)组织志愿者进行自我管理,经成员讨论一致后,制定内部管理公约、活动规则、安全预案等,并在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
2.做好活动情况、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社会扶持等相关记录,并接受成员及相关部门监督。
3.内部事务原则上由睦邻点管理团队自行解决。若发生重大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所在地居、村委会,在街镇和区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妥善处理。
4.允许睦邻点在特定条件下自然解散,相关特定条件可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
四、加强对示范睦邻点的引导和支持
(一)注重及时发现和积极培育。居、村委会可以就发现、培育、发展等环节进行流程设计,建立示范睦邻点培育发展的协调机制;示范睦邻点发展初期,可由居、村委会等以区域排摸的方式,了解已有组织以及潜在的发起人(团队)情况,对于符合自愿发起、身体健康、有固定场地等基本条件的发起人(团队),鼓励其设立;对新建睦邻点可设立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期满后纳入后续培育范围。
(二)推动完善运作管理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指导示范睦邻点加强日常管理尤其是安全管理,督促其规范安全运作;扶持建立示范睦邻点发起人(团队)沙龙等,开展定期经验交流和自组织建设,有条件可组织相关能力提升培训;可借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加强信息互通,鼓励示范睦邻点发起人(团队)学习使用互联网工具,促进交流和互动。
(三)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公益支持。倡导社区孝亲敬老文化,鼓励子女等家庭成员参与示范睦邻点的建设;鼓励吸引社会力量以公益慈善的方式,在资金、物资和服务等方面支持示范睦邻点建设;鼓励设计志愿工作岗位,吸引社区青年志愿者参与示范睦邻点的相关志愿服务。
(四)发挥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鼓励街镇协调和统筹“老伙伴计划”等社区各类非正式照料资源,推动与示范睦邻点之间的资源链接和共享;挖掘优秀睦邻点团队事迹和案例,推广邻里互助的典型模式,弘扬睦邻互助和志愿文化。
(五)完善政策扶持措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70号),对示范睦邻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个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示范睦邻点的日常运行等方面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配置安保设备,以及为相关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老龄办、民政局统筹指导全市睦邻点建设的发展。区老龄办、民政局指导街镇、居村委扶持培育示范睦邻点,负责示范睦邻点认定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考核评估,并督促街镇指导居村及睦邻点做好信息填报和录入工作。各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示范睦邻点工作细则及考核评估的具体办法等,对示范睦邻点建设与运行进行规范和引导。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