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文物工作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坚持公益属性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文物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坚持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管理,打造文物工作的“深圳质量、深圳标准”,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责权清晰的文物保护体系逐步建立,具有较高价值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完成重点文物保护工程20项以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启动率超过50%;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文物“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人管理)完成率达到100%,尚未定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主体多元、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逐步建立,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博物馆数量达到50家以上,努力打造1—2家全国知名的非国有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不断彰显;文博创意产业加快发展;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三、切实落实各方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明确和强化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物保护管理职能,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落实部门责任。文物行政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财政部门要落实文物保护资金,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文物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要求以及涉及范围内产权人的有关意见等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教育部门要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产权明晰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产权人;产权不明晰的,各区(新区,下同)公安消防部门应会同文物、规划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以每栋文物古建筑为单位,以建筑物实际受益方、实际管控方为抓手,逐栋建筑物确认负有安全责任的主体。
四、加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
(四)完善基础工作。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各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住房建设部门和辖区政府,全面梳理和确认文物保护单位的权属,并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协议。产权清晰的、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可由属地政府与产权所有人协议长期统租,由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特别重要的文物建筑,辖区政府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可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产权不够清晰且产权多头的,可由文物所在辖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管理机构,借助第三方机构开展文物管理。非国有文物如需要修缮和保护性利用,可实施“业主托管+社会资金”“社会组织+业主参与”等方式进行。
(五)推进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积极推进大鹏所城二期、大万世居、茂盛世居、南头古城址、咸头岭遗址等体现岭南特质和深圳历史的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建设。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做好历史街区、古村落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深圳改革开放重要史迹、近现代名人故居的级别提升。
(六)做好城市更新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对于文物行政部门拟原址保留的非国有文物建筑,通过更新规划、激励政策等手段,尊重并保障非国有文物业主权益,对该区域的更新市场主体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充分调动非国有文物业主和更新市场主体主动保护文物的积极性。
(七)完善文物认定标准和撤销机制。完善文物认定标准,明确深圳文物保护重点和特点,突出文物的稀缺性、代表性和各历史时期地方文化研究价值的标本特征。文物正式撤消后,规划国土部门可根据历史风貌建筑的保存状况、利用潜力等及时纳入历史建筑保护或城市更新合理利用范畴。
(八)加强考古工作。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属于以下2种情况之一的:用地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属于新建或者扩建道路、桥梁、高速路、地铁、管网等重大线形工程的,土地使用方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和勘探。加强文物考古的基础研究,增加文物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我市在国内文物考古学术界的地位。
五、推进国有博物馆建设
(九)加快博物馆的规划建设。制订深圳市博物馆发展规划(2017—2025年)。加快建设深圳自然博物馆、二线关博物馆和咸头岭遗址博物馆,完成深圳博物馆老馆维修改造工程,推进南山博物馆对外开放,加快筹建宝安区博物馆、龙岗区博物馆。
(十)大力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积极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向公众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全面梳理馆藏文物,提高馆藏文物利用率,充分发挥博物馆收藏、保护、展示历史文化资源的优势。继续制作、引进高水平的精品展览,不断丰富展陈内容。加大文物征集力度,做好改革开放文物的征集工作。继续举办免费文物鉴定咨询活动,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文物鉴定服务。
六、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十一)支持筹办有特色的非国有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或地方文化特点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鼓励龙头企业举办行业博物馆。发挥我市移民城市特色,鼓励建设反映各地风情的民俗博物馆。鼓励各区建设非国有博物馆聚集区,鼓励收藏家建设非国有博物馆。
(十二)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扶持力度。完善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有关政策,继续给予相关补贴。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政策和奖励措施。
(十三)鼓励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各级文化场馆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情况下,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景点景区开设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利用具有改革开放历史内涵的各类建筑,开设以改革开放为主题的非国有博物馆。
(十四)推动非国有博物馆规范化发展。推进落实《博物馆条例》,促进非国有博物馆的规范化建设。开展国有博物馆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对口帮扶工作,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专业指导,通过培训、专家指导等方式,不断强化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研究和社会服务,鼓励其举办高质量有影响的专题展览,不断提高办馆质量和专业化水平。努力打造1—2家全国知名的非国有博物馆。
七、稳步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
(十五)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强化文博单位的社会教育功能,要在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确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情况,深入发掘文物资源,依托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
(十六)加大创意产品开发力度。博物馆可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充分依托馆藏资源,深入挖掘自身资源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放水平和质量。加强与创意设计、电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升创意设计能力,拓展研发和营销渠道。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积极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十七)鼓励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先行。深圳博物馆作为首批试点单位,要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益在相关权利人间的合理分配机制。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防止破坏文物,防止盲目发展,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
(十八)推进文博系统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贸易。加强文物部门的对外文化交流合作,积极承担国家和省文物部门指派的对外文化交流任务,重点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推动全市博物馆和国内外博物馆之间的展览、活动、培训、研究和人员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文博创意产业走出去,拓宽渠道,扩大规模,积极开展对外文化贸易。
八、完善保障机制
(十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深圳博物馆、深圳市文物考古鉴定所等专业单位,着力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每年举办文物系统培训班,全面提高文博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从社会各界吸纳历史文物、规划建筑等相关专业专家,组建文物保护专家库,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技术和知识保障。通过文物工程,发掘和培养传统建筑名匠。组建文物保护监督员队伍,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基本建成区、街道、社区三级文物保护层级体系。组织文化志愿者参与导览、讲解、宣传、安全巡查等工作。推动建立博物馆行业协会,整合全市文博系统公共文化资源和文博创意产业资源。
(二十)落实保障经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于文物部门开展的公益文化活动,符合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申报。
(二十一)加强文物巡查和执法。各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文物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对超出本行业监管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建立辖区文物安全数据库和台账。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协调各区开展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及跨区文物案件的查处工作,建立全市文物违法案件公示、公告制度,并将文物违法主体名单纳入规划建设违法黑名单,大幅提高文物违法的经济成本,提高文物执法的震慑力和警示效应。规划国土部门将文物违法行为纳入规划国土违法建筑遥感卫星监控系统,及时制止和查处文物破坏行为。公安、海关、市场监管、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并在结案后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责任。
(二十二)加强科技支撑。完成文物数据库建设工作,完善不可移动文物第三次文物普查数据和可移动文物第一次文物普查数据,增加无人机、激光扫描等二维、三维现代科技测绘数据,并纳入规划国土部门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集馆藏信息、动态管理、展示教育和公众服务于一体的博物馆信息系统,为博物馆日常管理特别是非国有博物馆的补助发放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博物馆为科技产业创新服务,努力成为全市科技产业创新的展示中心。
(二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文物法规、保护理念和保护成果的宣传推广,在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重大活动日期间开展公益宣传活动,积极组织文物精品展览进校园、进社区。积极策划制定宣传方案,与媒体和社会机构深度合作,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使文物工作深入人心,努力形成文物保护工作人人关心、文物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