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委: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和《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1号)的要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纳入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上海市水务局制定了《社会投资项目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办事指南》。现按要求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8年3月30日
社会投资项目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六条
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二)《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沪水务[2015]921号)
二、办理范围
地下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含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非工业项目地下公共工程。
本办事指南所指社会投资项目为《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1号)文中规定的社会投资项目范围。
三、办事权限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出具由国家和市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部门意见。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出具区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部门意见;涉及市管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对超深度(地下三层及以上)、超大型(地下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穿越河道的论证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
对跨行政区域的论证报告,由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咨询。
两千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少于地下三层的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专家咨询。
四、办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建设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二)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在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可能对防汛安全造成影响;
(三)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阶段已经开展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
(四)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内容完整。
五、申请接收
电子文件上传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
六、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
2、现场咨询
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89号水务大厦一楼受理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电话咨询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64188779
(2)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52398146、52397000-6109
4、网上咨询
//www.shanghaiwater.gov.cn
5、咨询办结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提交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
2 | 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和光盘 | 符合规范标准 |
3 | 论证报告专家咨询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建设单位整改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八、办理流程
1.在施工图送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沪水务[2015]921号)要求,编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并按要求完成专家咨询。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细化、优化到项目施工图设计中。
2.电子文件上传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后,按照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事指南》相关规定办理。
九、办理期限
1.受理期限:
申请人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收到申请人申报资料后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2.办理期限:
按照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事指南》相关规定。
3.整改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在施工中落实,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的影响要在项目竣工前按规范要求整改完成。
十、办理证件
按照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事指南》相关规定
十一、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
(2)上海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办
通讯地址:长宁区江苏路389号
2、信函投诉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2)上海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办
通讯地址:长宁区江苏路389号
3、电话投诉
12319
上海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办:(021)62521620
4、网上投诉
//www.shanghaiwater.gov.cn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1.承诺:建设单位签署整改承诺书(附件2);
2.自查自纠:建设单位对照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自查整改意见表(附件3),在每年汛前必须自查整改,并填写自查整改意见表,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3.第三方监管: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当年建设办理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安全落实全覆盖第三方监管;
4.专项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专项验收,填写地下公共工程防汛专项验收表(附件4)。
十三、法律效力
纳入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经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后,建设单位方可从事地下公共工程建设施工。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1
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表
受理号:
建设单位(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邮编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设计单位 |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论证单位 | 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从业人员资质 | |||||||
单位地址 | 邮编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所涉及的防汛设施 | ||||||||
建设用途 | 自身防汛设备和物资 | |||||||
名称 | 现状量 | 新增量 | 总量 | |||||
建设规模 | ||||||||
材料登记清单:1.国家或者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3.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整改承诺书
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于年月日经过专家评审,基本符合《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整改。
现作出郑重承诺:在该工程进入正式施工前,按照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技术评审意见和有关部门(单位)意见进行整改,完成上述整改内容。否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3
地下公共工程防汛自查整改意见表
所在区 | 地下空间名称 |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地下面积 | 地下层数 | 所在排水系统 | |||||||||
单双电源 | 建设年份 | 地区历史积水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整改内容 | 整改时间 | ||||||
一 | 挡水设施 | 各出入口(车行、人行)是否按要求设置驼峰(台阶)、配置挡水板 | |||||||||
排风井、进风井、采光窗等的挡水设施或措施 | |||||||||||
设有电梯或有其他连通口等的挡水设施或措施 | |||||||||||
二 | 排水设施 | 自管区域范围内排水管道(雨水管、污水管)设施 | |||||||||
出入口(包括连通口)驼峰(台阶)外的截水沟设置 | |||||||||||
地下空间的雨水、污水、消防排水设施完好及与集水井匹配 | |||||||||||
地下空间的雨水、污水排水要按系统要求设置,与地面外接位置要设置接收检查井 | |||||||||||
三 | 管理要求 | 落实防汛责任制、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巡查制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 | |||||||||
对备置适当流量和扬程的排水泵和进出口挡水板等设施设备的规范管理 | |||||||||||
地下空间堆放物品需有一定高度的垫仓板等,防止次生灾害 | |||||||||||
制定内部及与行业管理部门联络网络 | |||||||||||
四 | 灾情处置 | 物资、队伍和停电、受淹等应急处置 | |||||||||
五 | 信息报送 | 按“三报”要求报送 | |||||||||
检查单位 | 检查人员 | 联系方式 | |||||||||
说明:“三报制度”是指出现灾情后“首报、二报和终报”制度:首报即发生或接到灾情信息即报,二报是现场了解、初步核实后速报,终报为全面核实无误后24小时内上报 |
填表人: 校核人: 负责人: 填表时间:
附件4
地下公共工程防汛专项验收表
所在区 | 地下空间名称 |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施工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地下面积 | 地下层数 | 所在排水系统 | |||||||||
工程属性 | 建设年份 | 工程造价 | |||||||||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验收标准 | 验收情况 | 备注 | ||||||
一 | 挡水设施 | 各出入口(车行、人行)是否按要求设置驼峰(台阶)、配置挡水板 | 符合规范和防汛要求 | ||||||||
排风井、进风井、采光窗等的挡水设施或措施 | 符合规范和防汛要求 | ||||||||||
设有电梯或有其他连通口等的挡水设施或措施 | 符合规范和防汛要求 | ||||||||||
二 | 排水设施 | 自管区域范围内排水管道(雨水管、污水管)设施 | 符合规范和防汛要求 | ||||||||
出入口(包括连通口)驼峰(台阶)外的截水沟设置 | 符合规范和防汛要求 | ||||||||||
地下空间的雨水、污水、消防排水设施完好及与集水井匹配 | 符合规范和防汛要求 | ||||||||||
地下空间的雨水、污水排水要按系统要求设置,与地面外接位置要设置接收检查井 | 符合规范和防汛要求 | ||||||||||
三 | 规范管理 | 落实防汛责任制、日常管理制度(设施养护制度)、值班制度、巡查制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 | 符合规范和防汛要求 | ||||||||
对备置适当流量和扬程的排水泵和进出口挡水板等设施设备的规范管理 | 符合规范和防汛要求 | ||||||||||
地下空间堆放物品需有一定高度的垫仓板等,防止次生灾害 | 符合规范和防汛要求 | ||||||||||
制定内部及与行业管理部门联络网络 | 符合防汛要求 | ||||||||||
物资、队伍落实情况 | 符合防汛要求 | ||||||||||
四 | 验收结论 | ||||||||||
验收单位 | 验收人员 | 资料归档地址 | |||||||||
说明: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由相关专业部门参加。 |
填表人: 校核人: 负责人: 填表时间:
附件5
技术标准和规范目录
一、现行国家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版))
(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8)《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517-2003)
(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11)《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
(12)《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
(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
(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二、现行行业标准
(1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1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9)《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20)《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
三、现行上海市工程技术规范
(21)《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
(22)《暴雨强度公式与雨型设计标准》(DB31/T1043-2017)
(23)《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2010)
(24)《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
(25)《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
(26)《上海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SZ-08-2000)
(27)《地铁隧道工程盾构施工技术规范》(DG/TJ08-2041-2008)
(28)《市政地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08-236-2013)
(29)《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16)
(30)《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现行行业标准、现行上海市工程技术规范及《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防汛总体预案》等有修订的,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