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加快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加强水务建设市场秩序监管,规范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完善水务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深圳市水务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7月14日
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加快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加强水务建设市场秩序监管,规范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完善水务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在本市从事水务建设活动中产生的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含竣工测量、管道内窥检测)、供货(甲供)、造价咨询等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水务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技术要求的行为,以及违反合同约定并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1)。
第七条不良行为,按照认定标准根据其严重程度实行量化扣分制,通过量化扣分值将其划分为轻微、较严重、严重三个等级:
(一)一个年度内(以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准,下同),扣分值累计达到10分时即认定一次轻微不良行为;
(二)一个年度内,扣分值累计达到20分时即认定一次较严重不良行为;
(三)一个年度内,扣分值累计达到40分时即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
对尚未达到轻微等级的不良行为,在一个年度内作扣分记录处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统筹全市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平台,按本办法分工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发布不良行为信息,监督各有关单位报送和应用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第九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各有关单位报送和应用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收集报送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市场主体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等事宜,落实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应用。
区属单位(含街道办)负责建设的水务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不良行为信息;市属单位(含市水务集团)负责建设的水务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不良行为认定实施流程,开展认定工作。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认定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书材料: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方面存在不良行为而作出的处理文书;
(二)区级以上(含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而作出的整改通知书、监督通报、飞行检测通报、检(调)查结果通报、稽查(考核)结果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处理文书;
(三)区级以上(含区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或受理投诉并经查证属实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类文书;
(四)区级以上(含区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水务建设工程进行稽查、审计所形成的最终稽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人民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所作出的处理(记录)类文书;
(六)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履职过程中依法作出的涉及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处理文书。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符合《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应及时填写《不良行为申报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含影像资料、相关单位出具的处理文书等)按规定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一个年度内,当不良行为发生所达成的扣分值累计达到不良行为相应认定等级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按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不良行为认定申请,且审查后认为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先向市场主体出具《不良行为初步认定告知书》(附件3);认为不良行为认定申请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向申请单位给予回复或说明。
市场主体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初步认定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按规定予以核实并答复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对答复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初步认定告知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相应市场主体的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的,视为对认定无异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予以认定的,应向市场主体出具《不良行为认定通知书》(附件4),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社会公告,具体流程见《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管理流程图》(附件5)。
第十五条原不良行为认定凭证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主体的更正申请重新组织认定。
第十六条不良行为认定工作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四章 不良行为信息的发布及应用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网址www.szwrb.gov.cn)公告,同时按规定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轻微、较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告期限为一年,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告期与拒绝其参加深圳市水务工程投标(含自行采购)活动的期限相同。
在一个年度内,因扣分值直接达到相应认定等级的不良行为,其公告期自网上公告之日始计算;因扣分值累计达到更高等级的不良行为,其公告期自网上重新公告之日始计算,原不良行为公告期同时终止。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在不良行为发生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对整改到位的市场主体,可由其提出缩短轻微不良行为公告期限的申请,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复核,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缩短其轻微不良行为的公告期限,最长可缩短6个月。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在行政审批、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方面从严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水务工程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主动将公告期内市场主体的轻微、较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向评标、定标专家提供,作为评标、定标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较严重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其在公告期内申请评优评奖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推荐,并且不得申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三条在严重不良行为公告期内,招标人还应按照《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在招投标方面的应用细则》规定(附件6),拒绝市场主体参加政府投资的深圳市水务工程投标(含自行采购)活动;社会投资的水务工程,招标人可拒绝该市场主体参加投标。
被多次认定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拒绝其参加政府投资的深圳市水务工程投标(含自行采购)活动的期限实行累加制度,累加后最长期限为5年。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文书中限制市场主体承接业务活动的期限与按本办法作出的拒绝期限不一致的,按时间较长的期限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应报而未报或所报送的不良行为信息不真实、不及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报送、认定及结果应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报送、认定及应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举报和投诉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相关人员在不良行为报送、认定和发布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对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在招投标方面的应用细则》进行修订,经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不良行为申报表(略)
3.不良行为初步认定告知书(略)
4.不良行为认定通知书(略)
5.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管理流程图
6.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在招投标方面的应用细则